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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省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应急发〔2021〕18号)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1-07-22 09:15

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安委办),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721


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坚持社会共治,筑牢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人民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应急部、财政部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安委办)接报受理的各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和消防除外)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各部门自行接收的举报件从其部门规定处理信访举报事项按照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有奖举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依法各级安委办和具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安委办负责举报事项办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接收、登记、交办、反馈各类举报事项负责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工作情况负责规定本级安委办和安委会成员单位举报办理工作职责。奖励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实施或者由相应职能部门实施。

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在规定时限内核查同级安委办交办的举报事项负责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依法组织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等;负责反馈核查情况和提出奖励意见或实施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进行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国家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权限部门制定公布的判定标准进行认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已经受理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四)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隶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同一事项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对举报除前款外的其他未亡人的等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奖举报原则上由各级安委办分级统一接收举报信息并交办同级安委会成员单位或下级安委办(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进行分类核查。

第十一条接收举报信息的途径包含“12350”“12345安全生产有奖举报热线、行业监管部门举报电话、微信举报平台(窗口举报信件以及网络举报平台。举报信息应当通过“12345”政务服务系统或函件传真等方式流转到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热线电话由各负责首接需要省级部门协调跨区域涉及中央驻湘、企业或对设区市核查结果不满意的举报事项转接到省安委办进行接收登记。微信举报窗口和信件中举报信息的接收参照上述方式。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交办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复杂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核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和奖励意见。

涉及事故瞒报、谎报和其他事态危急事项的举报,应立即组织核处。

第十三条举报核查结果和奖励情况原则上由举报接收部门告知举报人。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进行一次性奖励且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领取奖金;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方法兑现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接收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等信息便于核实身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露举报人身份等信息,违者承担相应纪律、法律责任。各级安委办应当严格控制信息知悉范围向安委会成员单位交办举报事项时原则上不提供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加强对举报事项的宣传报道,对举报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曝光,形成震慑,起到警示作用;举报表彰要及时宣传,形成正向激励导向,构筑风险防范人民防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各市州安委办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和举报非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小额奖励标准,安委办备案。

二十各级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并报同级安委办备案。

第二十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制定印发了《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原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文件的要求。

二是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大力宣传,营造人人参与监督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深入排查和有效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努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的要求。

三是原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湖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与处置办法》(湘安监﹝201423号)规范性文件已超过了5年有效期,文件部分内容与原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有冲突,且和当前工作不相适应,亟待重新制定。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等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进行修订完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六章,共21条,对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适用范围、举报人和受理部门、举报途径、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办理流程、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核心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举报范围。参照原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有关规定,明确了举报范围和不予受理的情形,提高了举报的有效性。

(二)细化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提高了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标准。对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奖励标准进行细分,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类别进行了细分,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与原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对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最高奖励30万元保持一致。

()规范了统进统出的流转交办机制。秉承大应急、大安全的工作理念,采用统一受理、分头核查、统一奖励的工作模式,原则上应急管理部门(安委办)扎口接收所有举报信息,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核查并提出奖励意见,应急管理部门(安委办)最终统筹发放奖金。同时也区分了情况,对各部门自行接收的举报件可从其部门规定处理。  

(四)实行了分级负责的工作模式。热线电话由属地负责首接,需要省级部门协调,跨区域、涉及中央和省属企业或对设区市核查结果不满意的,再转接到省安委办举报电话专席进行接收登记。

(五)明确了核查时限。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自交办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复杂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核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10日内反馈核查结果和奖励意见。涉及事故瞒报、谎报和其他事态危急事项的举报,应立即组织核处。

(六)提出了市州再细化的要求。各市州安委办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和举报非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小额奖励标准,报省安委办备案。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财〔2018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现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

                      201814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的规定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国家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各类煤矿的举报事项由所辖区域内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理。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直接接到的涉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配合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核查处理;

  (四)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煤矿举报事项之前,应当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奖励;

  (五)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六)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一条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四条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省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应急发〔20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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